懷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懷府行復〔2024〕6號

發(fā)布時間:2024-03-21 17:26信息來源:懷化市司法局

懷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懷府行復〔2024〕6

申請人:羅某,1977年830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榮子龍,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懷化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住所地:懷化市鶴城區(qū)環(huán)城東路市國動辦

法定代表人:馬源,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美友,懷化市國防動員辦公室行政審批與法規(guī)科科長。

申請人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職責為由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逾期未對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答復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申請事項全部作出書面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錦繡五溪商業(yè)廣場項目的業(yè)主,在該處購買了一間商鋪,申請人于2023年1012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EMS快遞單號:1280667978101,申請公開涉及錦繡五溪商業(yè)廣場項目的相關政府信息。被申請人未收將郵件退回。11月1日,經致電市長熱線反饋后,被申請人的工作人員主動溝通,告知再次郵寄即可。申請人于2023年11月1日再次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EMS快遞單號:1093697415336,被申請人于11月3日簽收。直至申請復議之日,被申請人仍未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被申請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信息進行答復,自被申請人簽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信息之日起至復議之日止,已經超過20個工作日。在此期間,被申請人既未對申請人作出延長答復期間的通知,亦未在法定期間內履行對申請人進行答復的職責。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法定答復職責的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故,請求市人民政府責令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書面回復并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稱:2023年11月1日,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本機關提交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因郵政公司未有效投遞,導致本機關直至2024年1月18日才找到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找到郵件后,本機關工作人員與申請人取得聯系,申請人要求本機關就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書面回復,本機關正在開展書面答復工作。本機關不構成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職責的行為。郵政投遞員雖電話聯系了收件人但未當面交送,也未交送其他人簽收,導致申請人的郵件于2023年11月3日17時39分留在本機關值班室,直至2024年1月18日本機關才收到。因此,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收到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為2024年1月18日,尚在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期限內。

本府查明:申請人于2023年111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涉及錦繡五溪商業(yè)廣場項目的相關政府信息。2023年11月3日,被申請人相關機構簽收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職責,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23日就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作出了懷國動公告[2024]1號、2號、3號、4號、5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郵寄給申請人,郵寄單號:1238127880702。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有關書證等證據證明,本府已審查屬實。

本府認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行政機關應依法積極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本案中,被申請人的相關機構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即為被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但被申請人直至申請人申請復議之日,仍未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違反前述規(guī)定。鑒于被申請人于本案審理期間已向申請人作出答復,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職責,故責令履行已無意義。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本府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未依法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懷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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